王丙星诉龙茂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丙星。
委托代理人:龚方龙,山东泗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茂祥。
原告王丙星与被告龙茂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方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茂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意欲在泗水县经营一速递公司,通过网上查询,与被告取得联系后,双方达成初步意向。2015年9月19日,被告以北京日益通速递有限公司济宁总代理身份与我签订了《日益通速递代理合同书》。按照约定,被告许可我在泗水县境内成立日益通区域代理机构,被告提供经营资质、管理系统等经营所需的相关软硬件设施和手续。我按照约定交纳了代理费6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我提供相关经营手续。导致我未能进行速递经营。后经我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方已支付的代理费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龙茂祥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9月19日被告以北京日益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济宁总代理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日益通速递代理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被告)特许乙方(原告)成为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的总代理,所管区域泗水县。甲方(被告)授权乙方(原告)在所代理的辖区赋予管理权和运营权,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止。乙方(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全额向甲方(被告)支付代理费6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60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收到60000元的收据一份。签订合同后,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代理费6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以北京日益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济宁总代理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日益通速递代理合同书》,但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被告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代理费6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四十八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color: rgb(0, 0, 0); background: transparent;">第四十八条 、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color: rgb(0, 0, 0); background: transparent;">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四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color: rgb(0, 0, 0); background: transparent;">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茂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丙星代理款6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五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color: rgb(0, 0, 0); background: transparent;">第二百五十三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郝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