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26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7条)裁判规则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条变迁说明 影响条文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裁判规则 案例要旨: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应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租赁房屋,而离开该特殊身份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此时的承租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要求,承租人一般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号:(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案例要旨: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要满足“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价格、付款期限和交易方式等。出租人打包整体出售包括租赁房屋在内的若干套房产,则购买条件应指与受让 1. 特殊身份关系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上海曼登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立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 承租人仅对部分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影响出租人利益最大化实现,不符合“同等条件”——广州市百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森保支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